今日真道圣言/2016年6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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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基督教要義」每日靈修版 -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
DAY 316 [2.8.22] 第三誡命「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」
誡命的解釋
這條誡命的目的是: 神定意要我們尊他莊嚴的名為聖 。總之,是不要我們僭妄或褻瀆地濫用神的名。這誡命不但禁止我們妄稱他的名,也吩咐我們要盡力謹慎地以敬畏之心尊榮他的名。因此在我們的思想或言語中,無論是說或想到有關神和他的奧秘時,應當存最大的敬畏之心。在思想他的作為時,我們的意念不可有絲毫不敬之意。
我們必須小心遵守以下三項事: 第一,無論我們的心思意念和言語,都應對神有與其至高至聖之名相稱,也當榮耀神的偉大。第二,我們不應該輕率強解濫用神的聖言,和敬虔的奧秘,無論是為了我們自己的雄心、貪心或娛樂。正因其上帶有神聖尊嚴的印記,我們更應當尊榮與珍視之。第三,我們不應羞辱和藐視神的作為,像那些可惡可悲的人所作的。我們必須大聲頌讚神的一切作為,讚美神的智慧公義和美善。這就是尊神的名為聖之意。
若不如此,我們就是虛妄並邪惡濫用玷污神之名。因為,這是沒有按照神所定意分別為聖的目的來使用他的聖名。遑論其他更糟的情形,這已虧欠了神聖名的尊嚴,也就因此漸漸被人所輕慢。急促妄用神的聖名已是極為邪惡,然而更邪惡的是將神的名用在可憎之事,例如行邪術、咒詛、趕鬼、以及其他不敬的邪惡上。
第三誡命主要是指:妄用神的聖名起誓,乃是濫用神的聖名最可惡的事。這誡命禁止我們褻瀆神的聖名(申5:11)。此誡命吩咐我們的是:關乎對神的敬拜與尊敬他的聖名,而非人與人相互應遵守的義務,例如不可起假誓。因為定罪妄作見證的和危害社會之惡行,是在十誡的第二部分(第九誡命)。假如第三誡命是關於不可起誓作假見證(愛人如己的責任),則是多餘的重複。十誡律法的分類為兩部分,不是沒有意義的。因此,神在此第三誡命中確證自己的權柄,維護自己神聖之名,而非教導人與人互相應遵守的義務。